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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發布者:    瀏覽次數:8375    日期:2007-10-24
法規名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水建管[2002]587號

  法規類別:規范性文件

  制定機關:水利部

  頒布日期:2002.12.25

  實施日期:2002.12.25

  修改日期: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根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第14號令,以下簡稱《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 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監理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項目符合《規定》第三條規定的范圍與標準必須進行監理招標。

  國家和水利部對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項目監理招標一般不宜分標。如若分標,各監理標的監理合同估算價應當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

  項目監理分標的,應當利于管理和競爭,利于保證監理工作的連續性和相對獨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擾,造成監理責任不清。

  第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內容包括:

  (一)監督檢查招標人是否按照招標前提交備案的項目招標報告進行監理招標;

  (二)可派員監督項目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查處監理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

  (三)接受招標人依法備案的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情況報告。

  第六條 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項目監理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項目監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八條 項目監理招標的招標人是該項目的項目法人。

  第九條 招標人自行辦理項目監理招標事宜時,應當按有關規定履行核準手續。

  第十條 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時,受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符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項目監理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已經批復;

  (二)監理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已列入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 項目監理招標宜在相應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和材料招標活動開始前完成。

  第十三條 項目監理招標一般按照《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監理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

  (三)監理項目的實施地點和服務期;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預審一般按照下列原則進行:

  (一)招標人組建的資格預審工作組負責資格預審。

  (二)資格預審工作組按照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資格評審條件,對所有潛在投標人提交的資格預審文件進行評審。

  (三)資格預審完成后,資格預審工作組應提交由資格預審工作組成員簽字的資格預審報告,并由招標人存檔備查。

  (四)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第十七條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提出資格審查報告,經參審人員簽字由招標人存檔備查,同時交評標委員會參考。

  第十八條 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合同簽署及履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能力,管理能力,類似工程經驗、信譽狀況等;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等;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質量問題。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第十九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投標人須知應當包括:招標項目概況,監理范圍、內容和監理服務期,招標人提供的現場工作及生活條件(包括交通、通訊、住宿等)和試驗檢測條件,對投標人和現場監理人員的要求,投標人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開標日程安排,投標有效期等;

  (三)書面合同書格式。大、中型項目的監理合同書、應當使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小型項目可參照使用;

  (四)投標報價書、投標保證金和授權委托書、協議書和履約保函的格式;

  (五)必要的設計文件、圖紙和有關資料;

  (六)投標報價要求及其計算方式;

  (七)評標標準與方法;

  (八)投標文件格式;

  (九)其它輔助資料。

  第二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內容一般不得修改。招標文件的修改和澄清,應當于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該修改和澄清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三條 資格預審文件售價最高不得超過500元人民幣。

  第二十四條 招標文件售價應當按照《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標準控制。

  第二十五條 投標保證金的金額一般按照招標文件售價的10倍控制。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按照監理合同價的2%~5%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必須具有水利部頒發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質證書,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質等級和類似項目的監理經驗與業績;

  (二)與招標項目要求相適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三)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項目監理招標時,該代理機構不得參加或代理該項目監理的投標。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報價書;

  (二)投標保證金;

  (三)委托投標時,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四)投標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以及其它有效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五)監理大綱;

  (六)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主要監理人員簡歷、業績、學歷證書、職稱證書以及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崗位證書等證明文件;

  (七)擬用于本工程的設施設備、儀器;

  (八)近3~5年完成的類似工程、有關方面對投標人的評價意見、以及獲獎證明;

  (九)投標人近3年財務狀況;

  (十)投標報價的計算和說明;

  (十一)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 監理大綱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監理范圍、監理目標、監理措施、對工程的理解、項目監理機構組織機構、監理人員等。

  第三十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招標人。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正本和副本應當分別包裝,包裝封套上加貼封條,加蓋“正本”或“副本”標記。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可以書面方式對投標文件進行修改、補充或者撤回,但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兩個以上監理單位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三十三條 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如果變化后的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含有事先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聯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最低標準下,招標人有權拒絕。

  第三十四條 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第三十五條 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對遞交的資格預審文件、投標文件中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評標標準與方法

  第三十七條 項目監理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體現根據監理服務質量選擇中標人的原則。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在評標時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標準和方法。

  項目監理招標不宜設置標底。

  第三十八條 評標標準包括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素質和能力、資源配置、監理大綱以及投標報價等五個方面。其重要程度宜分別賦予20%、25%、25%、20%、10%的權重,也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九條 業績和資信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有關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情況;

  (二)人力、物力與財力資源;

  (三)近3~5年完成或者正在實施的項目情況及監理效果;

  (四)投標人以往的履約情況;

  (五)近5年受到的表彰或者不良業績記錄情況;

  (六)有關方面對投標人的評價意見等。

  第四十條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素質和能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簡歷、監理資格;

  (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主持或者參與監理的類似工程項目及監理業績;

  (三)有關方面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評價意見;

  (四)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月駐現場工作時間;

  (五)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陳述情況等。

  第四十一條 資源配置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項目副總監理工程師、部門負責人的簡歷及監理資格;

  (二)項目相關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數量、來源、職稱、監理資格、年齡結構、人員進場計劃;

  (三)主要監理人員的月駐現場工作時間;

  (四)主要監理人員從事類似工程的相關經驗;

  (五)擬為工程項目配置的檢測及辦公設備;

  (六)隨時可調用的后備資源等。

  第四十二條 監理大綱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監理范圍與目標;

  (二)對影響項目工期、質量和投資的關鍵問題的理解程度;

  (三)項目監理組織機構與管理的實效性;

  (四)質量、進度、投資控制和合同、信息管理的方法與措施的針對性;

  (五)擬定的監理質量體系文件等;

  (六)工程安全監督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十三條 投標報價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監理服務范圍、時限;

  (二)監理費用結構、總價及所包含的項目;

  (三)人員進場計劃;

  (四)監理費用報價取費原則是否合理。

  第四十四條 評標方法主要為綜合評分法、兩階段評標法和綜合評議法,可根據工程規模和技術難易程度選擇采用。大、中型項目或者技術復雜的項目宜采用綜合評分法或者兩階段評標法,項目規模小或者技術簡單的項目可采用綜合評議法。

  (一)綜合評分法。根據評標標準設置詳細的評價指標和評分標準, 經評標委員會集體評審后,評標委員會分別對所有投標文件的各項評價指標進行評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其余評委評分的算術和即為投標人的總得分。評標委員會根據投標人總得分的高低排序選擇中標候選人1~3名。若候選人出現分值相同情況,則對分值相同的投標人改為投票法,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也可根據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大綱的得分高低決定次序選擇中標候選人。

  (二)兩階段評標法。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分為兩階段進行。首先進行技術評審,然后進行商務評審。有關評審方法可采用綜合評分法或綜合評議法。評標委員會在技術評審結束之前,不得接觸投標文件中商務部分的內容。

  評標委員會根據確定的評審標準選出技術評審排序的前幾名投標人,而后對其進行商務評審。根據規定的技術和商務權重,對這些投標人進行綜合評價和比較, 確定中標候選人1~3名。

  (三)綜合評議法。根據評標標準設置詳細的評價指標,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各個投標人進行定性比較分析,綜合評議,采用投票表決的形式,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 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1~3名。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五條 開標時間、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時間、地點。開標工作人員至少有主持人、監標人、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組成。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時,應當檢查其密封性,進行登記并提供回執。已收投標文件應妥善保管,開標前不得開啟。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應當拒收。

  第四十六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應當出席開標會議。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出席開標會議。

  第四十七條 開標人員應當在開標前檢查出席開標會議的投標人法定代表人的證明文件或者授權代表人有關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應當在指定的登記表上簽名報到。

  第四十八條 開標一般按照《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四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可以拒絕或者按無效標處理:

  (一)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未參加開標會議;

  (二)投標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或者逾期送達;

  (三)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公章或者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簽字(或者印鑒);

  (四)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五)投標文件字跡模糊導致無法確認涉及關鍵技術方案、關鍵工期、關鍵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投標價格;

  (六)投標文件未按照規定的格式、內容和要求編制;

  (七)投標人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者多個報價且沒有確定的報價說明;

  (八)投標人對同一招標項目遞交兩份或者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未書面聲明哪一個有效;

  (九)投標文件中含有虛假資料;

  (十)投標人名稱與組織機構與資格預審文件不一致;

  (十一)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第五十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按照《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一條 評標專家的選擇按照《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實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并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代理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在5年內與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曾有工作關系;

  (四)5年內與投標人或其代理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的公正評審的人員;

  (五)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人員。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過程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五十四條 評標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宣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并確定主任委員;

  (二)招標人宣布有關評標紀律;

  (三)在主任委員的主持下,根據需要,討論通過成立有關專業組和工作組;

  (四)聽取招標人介紹招標文件;

  (五)組織評標人員學習評標標準與方法;

  (六)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和響應性評定;

  (七)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中的算術錯誤進行更正;

  (八)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與方法對有效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九)評標委員會聽取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陳述;

  (十)經評標委員會討論,并經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提出需投標人澄清的問題,并以書面形式送達投標人;

  (十一)投標人對需書面澄清的問題, 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簽字后,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評標委員會;

  (十二)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與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橫向比較,確定中標候選人推薦順序;

  (十三)在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在全體成員簽字的情況下,通過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成員必須在評標報告上簽字。若有不同意見,應明確記載并由其本人簽字,方可作為評標報告附件。

  第五十五條 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對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的評價;

  (三)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素質和能力的評價;

  (四)對資源配置的評價;

  (五)對監理大綱的評價;

  (六)對投標報價的評價;

  (七)評標標準和方法;

  (八)評審結果及推薦順序;

  (九)廢標情況說明;

  (十)問題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十一)其它說明;

  (十二)附件。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澄清或說明不得改變投標文件提出的主要監理人員、監理大綱和投標報價等實質性內容。

  第五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遵循根據監理服務質量選擇中標人的原則,中標人應當是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

  第六十條 招標人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也可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當招標人確定的中標人與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不一致時,應當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項目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方案、投標價格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自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之日起,招標人一般應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最遲應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確定。

  第六十二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以書面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延長服務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六十三條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第六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在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六十六條 當確定的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時,招標人可與確定的候補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六十七條 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向他人轉讓。

  第六十八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在確定中標人后15日之內,招標人應當按項目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書面總結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標前招標準備情況;

  (二)開標記錄;

  (三)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四)中標結果確定;

  (五)附件:招標文件。

  第七十條 由于招標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標失敗(包括未能如期簽訂合同),招標人應當按照投標保證金雙倍的金額賠償投標人,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十二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監理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眾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