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辦發〔2021〕34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支持中小微企業降成本若干措施》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21年7月13日
支持中小微企業降成本若干措施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幫助廣大中小微企業降低成本、減輕負擔,確保中小微企業活下去、發展好、能壯大,制定如下措施。
一、嚴格執行“先用電后付費”“月底抄表、次月結算”措施,嚴厲查處讓中小微企業預繳費行為。(責任單位:省電力公司,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二、加大對轉供電環節違法加價行為查處力度,尤其是省內各級開發區要確保轉供電主體不得對市場主體加價。加快“轉供電費碼”推廣應用,提高轉供電環節電費透明度。轉供電主體向各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總和,不得超過其向電網企業繳納的費用。(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三、鼓勵通過老舊小區改造中央預算內資金、地方政府補貼、供電企業投入、轉供電企業自籌、社會資本參與等多種方式,推進“轉改直”工作。(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省住建廳、省發改委、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四、繼續執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4月30日。繼續實施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參保企業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20%的,可以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返還。中小微企業按不超過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60%返還。(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
五、繼續執行制度性減稅政策,延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優惠等部分階段性政策執行期限,將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起征點提高到15萬元,將其增值稅征收率由3%降至1%。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到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所得稅。對先進制造業企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繼續執行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政策,將制造業企業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對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發放的小額貸款(指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或者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六、降低公路運輸成本,對標準集裝箱運輸車輛高速公路通行費實行9折優惠。(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交投集團)精簡鐵路貨運雜費項目,降低運雜費遲交金收費標準,取消貨物運輸變更手續費。(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全面推行省內貨車異地年檢,適當放寬年檢間隔時間,優化檢驗流程,降低收費標準。(責任單位:省公安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嚴格執行中小企業寬帶和專線今年平均再降費10%的要求。取消港口建設費,將民航發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標準降低20%。(責任單位: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湖北監管局、長江海事局)
七、減免中小微企業房租。對承租各類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2021年月租金減免不少于20%。鼓勵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方,結合地方實際加大租金減免力度。(責任單位:省政府國資委、省財政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整頓規范寫字樓租賃市場,嚴厲打擊寫字樓租賃中代收代繳水電費牟利、虛增出租建筑面積、收取高額物業服務費等增加承租人用房成本的違法違規行為。(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市場監管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八、減少涉企保證金,對無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更新《湖北省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將23項涉企保證金事項減少至12項;對依法依規設立的,在規定額度內,盡可能下調征收標準,將投標保證金征收標準由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降為1%,工程質量保證金征收標準由保證金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降為1.5%。鼓勵以銀行保函的方式代替現金形式的保證金,增強中小微企業的資金流動性。(責任單位: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有關部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九、結合產業鏈鏈長制,搭建省內重點行業產業鏈供需對接平臺,收集中小微企業大宗原材料需求,集中開展議價。支持省內上下游企業建立長期的原材料供應合作機制,協同應對市場價格波動風險。(責任單位:省經信廳、省發改委、省市場監管局、省政府國資委,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加強砂石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按照“政府管控、國有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模式,加強長江航道疏浚砂、三峽庫區淤積砂和項目建設自棄砂等的合理開發利用。加快機制砂項目審批,科學合理布局,增加資源供應。(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一、鼓勵金融機構主動對接中小微企業金融需求,開展“科創貸”“信易貸”“銀稅貸”等多種形式的無抵押融資貸款。各銀行機構要建立小微企業貸款審批綠色通道,提升貸款辦理效率,使小微企業貸款辦理環節、時間、材料數量均較上年有所下降。大力提升中小微企業中長期貸款占比。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貸款支持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底。(責任單位: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二、大力推廣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評機制,利用政府性資金存款(含其他可調度資金)調動轄區各金融機構對中小微企業融資幫扶的積極性。(責任單位: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三、加強對批發和零售、住宿和餐飲等行業融資支持,協調金融機構對已獲得金融機構融資的相關中小微企業不抽貸、不斷貸、不壓貸,予以延期或續貸,并適當降低貸款利率。(責任單位:省商務廳、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四、推動大中型產業鏈龍頭企業與金融機構開展合作,積極推廣供應鏈上中小微企業以應收賬款作為質押獲得融資等創新服務,加快供應鏈資金周轉。全面推進“政采貸”業務,以財政獎補激勵形式,支持供應鏈核心企業融資。(責任單位:省政府國資委、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經信廳、湖北銀保監局、人行武漢分行,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五、全面推廣新型“政銀擔”風險分擔機制,加大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為企業融資的增信力度。提高不良貸款容忍度,銀行業金融機構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以內的,可免于追責。(責任單位: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再擔保集團,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六、進一步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人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經信廳、省有關部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七、提升口岸通關便利化水平。全面推行“兩步申報”“提前申報”等模式,推廣“船邊直提”“抵港直裝”,提升進口重箱監管效率,提高重箱轉空箱周轉速度,彌補出口空箱缺口。落實口岸收費目錄清單公示制度。免除查驗、檢驗檢測、吊裝移位倉儲費用。對中小微企業申請海關通用資質、特定資質,實行“一次申報、一次辦理”,不斷提高出口檢驗效率。(責任單位:武漢海關)
十八、在全省持續深入開展“領導干部走訪服務企業”專項活動。對走訪中發現的問題及企業合理訴求,建立任務清單,跟蹤推進解決。加快建設中小微企業訴求響應系統。開展清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專項行動。(責任單位:省經信廳、省財政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十九、加強對中小微企業司法保護。審慎適用強制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司法行為對中小微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完善全省三級法院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工作機制。對涉嫌違法的中小微企業財產確實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中小微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依法保護中小微企業和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責任單位: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
二十、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大力推進“照后減證”、審批改備案,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取消審批、改為備案或實行告知承諾的事項達到100項以上,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力爭達到150項以上。(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司法廳、省有關單位,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來源:湖北省人民政府